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南苑新芝宾馆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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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庆伟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8人,董事孙小宁女士、李琦强先生、陈宣民先生、高善文先生、黄迪南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朱永红先生、张新玫女士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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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3、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4、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GDR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6、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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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3、4、5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东亚、吴梦璐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中国太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