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洛南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以被告人王明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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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明莉在洛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洛南县王明莉包子店”,后被告人王明莉在洛南县城某中学门口开办“王明莉包子店”,经营包子、菜卷等熟食品。
自2018年2月起,被告人王明莉先后从洛南县城多个超市购买香甜泡打粉(主要成份为硫酸铝钾或硫酸铝铵),在生产包子和面过程中非法添加。同年6月26日、9月7日,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洛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分别对被告人王明莉生产的包子进行抽检检验,铝残留量为1053 mg/kg、389 mg/kg,均为不合格食品。同年10月10日,“王明莉包子店”停止营业。
洛南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莉无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超范围添加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明令禁止的硫酸铝铵,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LK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