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承揽作业时致人伤残 定作人需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6日,李某请吴某到他的门市部做一个木板隔墙,在工作过程中,李某被吴某手持的气钉抢射出的飞钉击中左眼并受伤,被送往合肥普瑞眼科医院、安医大一附院、安医大二附院等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者住院。后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为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吴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09877.11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吴某之间是否系雇佣关系是本案最大争议焦点。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请吴某到其铝合金门窗门市部做木板隔墙,吴某自带气钉枪等木工工具;且事故发生前二人协商,李某如果有木工活就叫吴某干,按日结算工资,300元/天。吴某辩称“本次干活没有议定工资,以前干活都是提前议定工资,工资为300元/天”,故根据行业一般惯例,可以推定做木板隔墙的工资也是300元/天。

根据上述确认的事实,法院认定,李某与吴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是定作人,吴某系承揽人。吴某作为具有一定木工工作经验的人,对使用气钉枪的危险性、飞钉的穿透力等应该有比常人更深刻的认知,其因疏忽大意而导致李某受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不能确定李某去扶持隔板是自己擅自为之,还是应吴某的要求,但两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都可以说明做木板隔墙需要两个人,李某将该承揽事项交由吴某一人完成,在选任上有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另外,李某请吴某干木工活,对气钉枪的危险性应该有一定认知,其在扶持隔板的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故法院酌定吴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40%的过错责任。

【法官说法】

法官评析: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业,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提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雇佣关系是直接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提供的是工作成果并非单纯的劳务;2、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用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指挥;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3、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风险由雇主承担,对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只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劳动的技术含量较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根据常理木工工作是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学习的,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中的劳务合同。故法院认定,李某与吴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定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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